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今日要闻
《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17-12-13 14:51:27
淘汰落后产能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为推进我市重点行业“去产能”,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坚决打击非法产能,改善环境质量,持续优化产业结构,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实施方案》(扬府办发〔2017〕108号),现就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苏政传发〔2017〕225号)、市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6〕116号)等文件制定。
 
二、落后产能的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均属于落后产能范畴。
 
三、现阶段我市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以钢铁、水泥等行业为重点,进一步缓解产能过剩矛盾,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2017年实现淘汰类产能应退尽退。加快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2018年初步建成法治化、常态化的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推进机制。
 
四、现阶段我市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重点工作是什么?
答:建立综合标准体系,对照钢铁、水泥等行业监管执法标准,进一步从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重点是: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和违法企业。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切实执行产业政策,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相关规定,限期淘汰落后工艺装备。严厉打击“地条钢”非法产能,建立健全取缔“地条钢”长效工作机制,开展专项执法,加强日常监督,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
 
五、落后产能退出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落后产能退出的要求是: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
 
六、对未按规定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有什么惩罚措施?
答:对未按规定和要求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作为严重失信信息在“信用江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和平台公布,同时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给相关部门,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同时,执行差别化的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对年度环保信用评级等为红色、黑色的高污染企业实行差别污水费政策。
 
七、对落后产能退出企业转型升级有什么支持政策?
答: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和财政政策,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市级先进制造业发展引导资金等政策,分别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转型提升发展予以支持;对有效益和前景,企业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后重新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5年的土地过渡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