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情形,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ⅹ(1+成本利润率)
在确定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时,要特别注意:
1.顺序,有同类售价按照同类售价确定,无同类售价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2.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只征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的货物,按照“成本ⅹ(1+成本利润率)“确定,如果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的,按照“成本ⅹ(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确定。